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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訴訟專欄

合夥做生意鬧掰了怎麼辦?

股東糾紛、公司僵局與自救路徑

朋友合夥開餐館,親戚一起辦公司,
開始時談感情,出事時才想起沒談規則。
這一期講:鬧掰之後,法律給你留了哪些路。

對峙一旦開始,誰也壓不過誰 | 圖源:Pexels

在我們處理過的商業糾紛裏,最傷的一類從來不是和陌生人打官司,而是和曾經的朋友、同學、親戚。生意好的時候一切都好説,生意一有起色或一遇困難,分歧就來了:一方管錢不給看賬,一方被踢出微信羣和管理層,分紅説停就停。這時候大多數人才發現,當年除了一句"利潤對半分",什麼都沒寫下來。

這篇文章講清楚三件事:鬧掰之後法律給你哪些武器、打架期間千萬不能做什麼,以及為什麼下一次合夥之前,一定要先簽股東協議。

先分清:你們是哪種"合夥"

中文裏的"合夥"是個日常詞,但法律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東西,出路也完全不同。

真正的合夥(partnership):沒有註冊公司,兩個人以共同經營、分享利潤的方式做生意,受《1892 年合夥法》(Partnership Act 1892 (NSW))管轄。這種結構下沒有獨立法人,每個合夥人對生意的全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,散夥走的是合夥解散與清算的路。

公司股東(更常見):註冊了 Pty Ltd,兩個人各持股份、同任董事。嘴上説"合夥",法律上你們是股東加董事,受《2001 年公司法》(Corporations Act 2001 (Cth))管轄。本文下面講的武器,主要就是給這種情形準備的。

不確定自己是哪種?做一次 ASIC 查詢,看生意是登記在公司名下還是個人 ABN 名下,五分鐘就有答案。

少數股東被欺壓,法律怎麼救

典型劇本是這樣的:控股一方掌握銀行賬户和賬本,把另一方排除出日常管理,不再提供財務信息,給自己和家人發高薪,分紅卻一分不發,甚至另開一家公司把客户慢慢挪走。少數股東手裏只有股份,看着公司被掏空卻彷彿無能為力。

法律對這套劇本早有準備。《公司法》第 232 條是少數股東最重要的武器:公司事務的處理如果壓迫性地(oppressive)、不公平地損害或不公平地歧視某個股東,或違背股東整體利益,法院可以介入。

高等法院在 Wayde v New South Wales Rugby League Ltd (1985) 180 CLR 459 中確立:是否構成壓迫以客觀標準判斷,核心是決定在商業上是否不公平(unfairly prejudicial),而不是被排擠一方主觀上覺得多委屈。排除出管理層、拒絕提供信息、只發工資不分紅、稀釋股份,都是判例裏反覆出現的壓迫形態。

救濟手段規定在第 233 條,法院的權力很寬:最常見的結果是強制收購令,即命令控股方(或公司)以法院認定的公允價格買下你的股份,讓你拿錢退出;此外還可以命令規範公司未來的事務處理、撤銷或修改某項決議、任命接管人,乃至將公司清盤。對多數被欺壓的少數股東來説,訴訟的現實目標不是奪回公司,而是以公道的價格體面退出

配套的還有兩件小武器:作為股東可以依第 247A 條向法院申請查閲公司賬簿(前提是出於正當目的);如果公司的索賠對象正是控制公司的人(比如董事挪用公司資產),可以依第 236、237 條申請以公司名義提起派生訴訟。

同一堵牆上,一大一小兩扇門 | 圖源:Pexels

五五開的僵局:誰也壓不過誰

華人合夥最愛的股權結構是 50/50,講究的是對等和信任。但它在法律上有個致命缺陷:一旦翻臉,誰的提案都過不了。任命不了新董事、批不了財務報表、動不了銀行賬户,公司卡在原地,這就是僵局(deadlock)。

僵局的出路,談判之外主要有三條。第一,還是第 232、233 條:僵局中的排擠、斷信息、斷分紅行為,同樣可以構成壓迫,以強制收購收場。第二,一方買斷另一方:哪怕沒有訴訟,以獨立估值為基礎談買斷,也是絕大多數僵局最終的落點。第三,最後手段是依第 461(1)(k) 條以"公正合理"(just and equitable)為由申請將公司清盤,法院承認: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礎上的準合夥型公司,信任徹底破裂、管理陷入癱瘓時,可以下令解散。但清盤等於把還在賺錢的生意就地處決,法院不輕易下這個令,你自己一般也不該把它當首選,它更多是談判桌上的最後籌碼。

打架期間,董事身份是把雙刃劍

股東內鬥最容易犯的錯誤,是忘了自己同時還是董事。股東可以為自己的利益投票,董事不行:董事義務(《公司法》第 180 至 183 條)在整個糾紛期間照常適用,而且法院在股東糾紛案裏會拿着放大鏡看雙方在打架期間幹了什麼。

不能做:擅自轉走公司資金"保護自己"。這不是自救,是挪用,會直接違反第 181、182 條,把原本佔理的一方變成被告。

不能做:另起爐灶挖走客户和員工。在任董事利用職位或公司信息為自己謀利,違反第 182、183 條,辭任後也可能被追責。

不能做:賭氣放任公司欠債經營。公司在糾紛中財務惡化的,董事的防止資不抵債交易義務(第 588G 條)照樣懸在每個人頭上,個人責任不因"是對方管錢"而免除。

應該做:安靜地固定證據。把股東和董事往來的郵件、微信記錄、銀行流水、會議記錄系統歸檔,書面(而非口頭)提出查賬和信息要求,讓對方的每一次拒絕都留下痕跡。壓迫案的勝負,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誰的證據鏈更完整。

股東協議:比感情靠譜的那張紙

上面講的所有訴訟路徑,都貴、都慢、都傷。而它們本可以被一份簽在蜜月期的股東協議(shareholders agreement)替代掉大半。一份像樣的協議至少會寫清五件事:

其一,哪些決定需要全體同意(舉債、賣資產、改變業務方向、給股東關聯方付款),防止控股方一手遮天。

其二,僵局怎麼破:先談判、再調解,還談不攏就啓動買斷機制,常見的如"一方開價、另一方選擇買或賣"的對賭式條款,讓僵局自動有出口。

其三,退出怎麼退:誰可以什麼時候賣、賣給誰、其他股東有沒有優先購買權、價格由誰怎麼估。

其四,錢怎麼分:分紅政策、股東工資標準,把"給自己發高薪代替分紅"這條路提前堵死。

其五,走了之後不能幹什麼:競業限制、客户和員工的禁止挖角條款,別讓退出的一方帶着客户名單在隔壁開一家一模一樣的店。

沒有協議的公司,靠的只是公司章程和《公司法》的默認規則,而默認規則對"朋友式合夥"裏最傷人的那些行為,幾乎沒有預設答案。籤協議的最佳時機是感情最好的時候,其次是現在。

散夥並不可怕,可怕的是從沒約定過怎麼散。
談錢不傷感情,不談錢才傷。

盛晶律師行 · 悉尼辦公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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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僅為一般性法律信息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具體個案請諮詢我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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