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訴訟專欄
不想破產,還有兩條路
一個是分期還款,一個是請人來談
上一期講了破產會失去什麼。
這一期講:還不上錢,但不想破產,
法律給你留了兩條正式的路。
路不止一條,先看清再走 | 圖源:Pexels
這兩條路都在《破產法》裏,名字很拗口:Part IX 債務協議、Part X 個人破產協議。名字別管,記住本質就夠了:一個是分期還款,一個是請人來談。
壹/Part IX:我按表還一部分,剩下的免掉
本質是一張分期還款計劃表。你對所有債權人説:我一共欠 15 萬,每週還 250,還 3 年,一共還 3 萬 9 千,剩下的你們免了。債權人投票,參與投票的債權人按債額過半同意就對全體生效,反對的也得認。你按表還錢,還完之後,納入協議的無擔保債務就免了;協議期間,這些債務的利息凍結、債權人不得再追討。
它是流水線:找一位註冊債務協議管理人(debt agreement administrator)幫你算方案、遞交 AFSA,由 AFSA 交債權人投票,流程標準化,費用相對低。也正因為是流水線,只裝得下"小額、簡單"的情況,三個門檻缺一不可。截至 2026 年 8 月,三個主要門檻分別為:無擔保債務不超過 150,950.80 澳元、可分割資產不超過 301,901.60 澳元、税後年收入不超過 113,213.10 澳元;且過去 10 年內沒有破產、訂立過債務協議,或進入過 Part X 程序(包括簽署 controlling trustee authority)。上述金額會定期調整(每年 3 月 20 日和 9 月 20 日),具體以 AFSA 公佈的最新標準為準。
協議期限一般最長 3 年;名下有自住房的,可以提出最長 5 年的方案;出現重大且不可預見的變化時,也可申請延長至 5 年。它管的是你未來幾年的收入怎麼分給債權人,你名下的資產基本不動。所以有工作、債在幾十萬以內、房子淨值不高的上班族,最常走這條路。
貳/Part X:我請人來幫我跟債權人談
本質是一次定製的重組談判。你先請一位持牌受託人(controlling trustee,可以是律師或註冊破產受託人)進來,籤一份授權(第 188 條),把你的財務全盤接管、查一遍、寫一份報告,告訴債權人:"這個人如果破產你們能拿回多少,他現在提的方案比破產多多少。"然後 30 個工作日內開債權人會議表決。
方案內容完全自由:一次性付一筆、分期、賣掉一套投資房但保住自住房、家人代付一筆換債權人放手,都行。所以它沒有門檻,本來就是給債太大、資產太複雜、Part IX 流水線裝不下的人用的。表決門檻也更高:參與投票的債權人人數過半、且債額至少 75% 同意才通過。受託人的活兒多,費用比 Part IX 高一截。
它管的是你的資產和債務的整體重組。有房有生意、想保住其中一部分的小老闆,主要看這條路。
叁/兩條路共同的三句話
第一,兩條路都不是普通的"私下協商",一旦正式啓動,就會產生破產法上的後果。提交 Part IX 債務協議方案,以及簽署 Part X 第 188 條授權,本身都屬於《破產法》規定的"破產行為"(act of bankruptcy)。這意味着,如果之後方案沒有通過、協議失敗或債務問題仍未解決,債權人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,可以依據已經發生的破產行為向法院申請讓你破產,不一定需要重新從破產通知開始。
第二,兩條路都會留下正式的個人資不抵債記錄,但記錄期限不同。Part IX 會登記在國家個人破產索引(NPII),但並非永久保留:正常完成後,通常在協議成立滿 5 年或協議義務完成之日(以較晚者為準)後刪除。Part X 則不同,簽署第 188 條授權的記錄會永久保留在 NPII。兩類安排也都可能在個人信用報告上保留 5 年或更長時間。另一個區別:Part IX 期間你還能當公司董事,Part X 協議期間不能。"不破產就沒記錄"是誤會。
第三,兩條路都需要債權人點頭。破產不需要任何人同意,這兩條路需要。所以方案得讓債權人覺得"比你破產拿得多",否則他們寧可你破產。
什麼時候破產反而是對的?債遠超幾年內能還清的範圍、沒什麼資產要保、又不當董事,直接破產往往更便宜、結束更快。拖着談 Part IX,只是多花一筆管理費。
分期還款,還是請人來談,
取決於你欠多少、有多少、想保住什麼。
把這三個數字攤開,路就清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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