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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诉讼专栏

合伙做生意闹掰了怎么办?

股东纠纷、公司僵局与自救路径

朋友合伙开餐馆,亲戚一起办公司,
开始时谈感情,出事时才想起没谈规则。
这一期讲:闹掰之后,法律给你留了哪些路。

对峙一旦开始,谁也压不过谁 | 图源:Pexels

在我们处理过的商业纠纷里,最伤的一类从来不是和陌生人打官司,而是和曾经的朋友、同学、亲戚。生意好的时候一切都好说,生意一有起色或一遇困难,分歧就来了:一方管钱不给看账,一方被踢出微信群和管理层,分红说停就停。这时候大多数人才发现,当年除了一句"利润对半分",什么都没写下来。

这篇文章讲清楚三件事:闹掰之后法律给你哪些武器、打架期间千万不能做什么,以及为什么下一次合伙之前,一定要先签股东协议。

先分清:你们是哪种"合伙"

中文里的"合伙"是个日常词,但法律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,出路也完全不同。

真正的合伙(partnership):没有注册公司,两个人以共同经营、分享利润的方式做生意,受《1892 年合伙法》(Partnership Act 1892 (NSW))管辖。这种结构下没有独立法人,每个合伙人对生意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散伙走的是合伙解散与清算的路。

公司股东(更常见):注册了 Pty Ltd,两个人各持股份、同任董事。嘴上说"合伙",法律上你们是股东加董事,受《2001 年公司法》(Corporations Act 2001 (Cth))管辖。本文下面讲的武器,主要就是给这种情形准备的。

不确定自己是哪种?做一次 ASIC 查询,看生意是登记在公司名下还是个人 ABN 名下,五分钟就有答案。

少数股东被欺压,法律怎么救

典型剧本是这样的:控股一方掌握银行账户和账本,把另一方排除出日常管理,不再提供财务信息,给自己和家人发高薪,分红却一分不发,甚至另开一家公司把客户慢慢挪走。少数股东手里只有股份,看着公司被掏空却仿佛无能为力。

法律对这套剧本早有准备。《公司法》第 232 条是少数股东最重要的武器:公司事务的处理如果压迫性地(oppressive)、不公平地损害或不公平地歧视某个股东,或违背股东整体利益,法院可以介入。

高等法院在 Wayde v New South Wales Rugby League Ltd (1985) 180 CLR 459 中确立:是否构成压迫以客观标准判断,核心是决定在商业上是否不公平(unfairly prejudicial),而不是被排挤一方主观上觉得多委屈。排除出管理层、拒绝提供信息、只发工资不分红、稀释股份,都是判例里反复出现的压迫形态。

救济手段规定在第 233 条,法院的权力很宽:最常见的结果是强制收购令,即命令控股方(或公司)以法院认定的公允价格买下你的股份,让你拿钱退出;此外还可以命令规范公司未来的事务处理、撤销或修改某项决议、任命接管人,乃至将公司清盘。对多数被欺压的少数股东来说,诉讼的现实目标不是夺回公司,而是以公道的价格体面退出

配套的还有两件小武器:作为股东可以依第 247A 条向法院申请查阅公司账簿(前提是出于正当目的);如果公司的索赔对象正是控制公司的人(比如董事挪用公司资产),可以依第 236、237 条申请以公司名义提起派生诉讼。

同一堵墙上,一大一小两扇门 | 图源:Pexels

五五开的僵局:谁也压不过谁

华人合伙最爱的股权结构是 50/50,讲究的是对等和信任。但它在法律上有个致命缺陷:一旦翻脸,谁的提案都过不了。任命不了新董事、批不了财务报表、动不了银行账户,公司卡在原地,这就是僵局(deadlock)。

僵局的出路,谈判之外主要有三条。第一,还是第 232、233 条:僵局中的排挤、断信息、断分红行为,同样可以构成压迫,以强制收购收场。第二,一方买断另一方:哪怕没有诉讼,以独立估值为基础谈买断,也是绝大多数僵局最终的落点。第三,最后手段是依第 461(1)(k) 条以"公正合理"(just and equitable)为由申请将公司清盘,法院承认: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准合伙型公司,信任彻底破裂、管理陷入瘫痪时,可以下令解散。但清盘等于把还在赚钱的生意就地处决,法院不轻易下这个令,你自己一般也不该把它当首选,它更多是谈判桌上的最后筹码。

打架期间,董事身份是把双刃剑

股东内斗最容易犯的错误,是忘了自己同时还是董事。股东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投票,董事不行:董事义务(《公司法》第 180 至 183 条)在整个纠纷期间照常适用,而且法院在股东纠纷案里会拿着放大镜看双方在打架期间干了什么。

不能做:擅自转走公司资金"保护自己"。这不是自救,是挪用,会直接违反第 181、182 条,把原本占理的一方变成被告。

不能做:另起炉灶挖走客户和员工。在任董事利用职位或公司信息为自己谋利,违反第 182、183 条,辞任后也可能被追责。

不能做:赌气放任公司欠债经营。公司在纠纷中财务恶化的,董事的防止资不抵债交易义务(第 588G 条)照样悬在每个人头上,个人责任不因"是对方管钱"而免除。

应该做:安静地固定证据。把股东和董事往来的邮件、微信记录、银行流水、会议记录系统归档,书面(而非口头)提出查账和信息要求,让对方的每一次拒绝都留下痕迹。压迫案的胜负,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谁的证据链更完整。

股东协议:比感情靠谱的那张纸

上面讲的所有诉讼路径,都贵、都慢、都伤。而它们本可以被一份签在蜜月期的股东协议(shareholders agreement)替代掉大半。一份像样的协议至少会写清五件事:

其一,哪些决定需要全体同意(举债、卖资产、改变业务方向、给股东关联方付款),防止控股方一手遮天。

其二,僵局怎么破:先谈判、再调解,还谈不拢就启动买断机制,常见的如"一方开价、另一方选择买或卖"的对赌式条款,让僵局自动有出口。

其三,退出怎么退:谁可以什么时候卖、卖给谁、其他股东有没有优先购买权、价格由谁怎么估。

其四,钱怎么分:分红政策、股东工资标准,把"给自己发高薪代替分红"这条路提前堵死。

其五,走了之后不能干什么:竞业限制、客户和员工的禁止挖角条款,别让退出的一方带着客户名单在隔壁开一家一模一样的店。

没有协议的公司,靠的只是公司章程和《公司法》的默认规则,而默认规则对"朋友式合伙"里最伤人的那些行为,几乎没有预设答案。签协议的最佳时机是感情最好的时候,其次是现在。

散伙并不可怕,可怕的是从没约定过怎么散。
谈钱不伤感情,不谈钱才伤。

盛晶律师行 · 悉尼办公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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悉尼办公室:Suite 703 & 704, 265 Castlereagh Street, Sydney NSW 2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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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个案请咨询我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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