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业诉讼专栏
在澳洲被欠钱怎么办?
新州商业债务追讨全指南
货款拖欠、借款不还、发票石沉大海。
钱要得回来吗?走哪条路最快、最省钱?
本文以新州法律为框架,把追债的每一步讲清楚。
悉尼中央商务区 | 图源:Pexels
壹/采取任何行动前的先决问题
债权是否已过时效?
根据《1969 年时效法》(Limitation Act 1969 (NSW))第 14(1)(a) 条,基于合同的诉讼(涵盖大多数债务,如借款、未付发票、货款或服务费)必须在诉因产生后六年内提起。
起算点为以下三者中最晚者:欠款到期之日、最后一次还款之日、或债务人最后一次以书面形式承认债务之日。这一"重新起算"机制源于时效法第 54 条(通过承认或部分还款确认债务)。
需注意第 63 条:在新州,时效期届满后诉因即告消灭(extinguished),而不仅仅是不可强制执行。这比澳大利亚其他大多数司法辖区的效果更为严厉。
债务人的法律身份是什么?追讨策略因债务人是个人、个体经营者(起诉个人本人)、合伙,还是公司(起诉 ACN 注册实体)而大不相同。一开始就做 ASIC/ABN 查询,可避免起诉了一个"商号名称"这一经典错误。
债务人是否值得起诉?起诉一个没有资产或者收入的个人,判决书往往只是一纸昂贵的空文。这一商业判断决定了下文的所有选择。
贰/诉前阶段:催款函
第一个正式步骤是发出催款函(Letter of Demand)。它本身没有法定效力,正如州立图书馆《Dealing with Debt》指南所述,催款函不是法院文件或命令。但它有三个功能:可能促成付款或谈判;证明债权人行为合理(与日后法院的费用裁量相关);并将金额和期限固定下来。
函件应写明欠款数额、警告逾期不付将启动法律程序、并提示债务人可能须承担诉讼费用和利息。诉讼之外的免费替代途径包括社区司法中心(Community Justice Centres)的调解(依据《1983 年社区司法中心法》),保密且免费。
催款函:诉讼之前的最后通牒 | 图源:Pexels
叁/选择管辖机构
(一)NCAT(消费者申索)
如果债务源于商家向申请人提供商品或服务(即追款人是消费者、对方是经营者),《1987 年公平交易法》(Fair Trading Act 1987 (NSW))第 6A 部分赋予 NCAT 管辖权。
自 2022 年 7 月 18 日起,NCAT 可裁决金额不超过 10 万澳元的消费者申索,上限从 4 万澳元上调,以与《澳大利亚消费者法》的 10 万澳元门槛一致。上限规定在第 79S 条,由 2022 年《公平交易(命令金额上限)修正条例》修订。
上诉庭在 Actol Pty Ltd v Rise Products Pty Ltd 一案中裁定,该上调不溯及诉因在修订前已产生的申索,因为被申请人有既定的合理预期:超过 4 万澳元的申索应在适用证据规则的法院审理。
两个重要限制:
其一,根据第 79L 条,诉因首次产生超过三年的消费者申索 NCAT 不得受理,远短于法院的时效期。
其二,NCAT 不能审理属于联邦管辖权的事项,最典型的是不同州居民之间的纠纷,依据是 Burns v Corbett (2018) 265 CLR 304; [2018] HCA 15(非"州法院"的州仲裁庭不得对宪法第 75 条所列的跨州事项行使司法权)。
NCAT 依第 79N 条可作出的命令包括付款、修理或更换瑕疵商品、提供服务、交付货物或退款。注意第 6A 部分的方向性:它保护的是起诉经营者的消费者。企业追讨客户未付发票,一般不能利用消费者申索管辖,必须走法院。
(二)地方法院小额申索庭(Small Claims Division)
《2007 年地方法院法》(Local Court Act 2007)第 29(1) 条规定法院的管辖限额:普通庭为 10 万澳元,小额申索庭为 2 万澳元。
程序刻意简化:不适用证据规则,抗辩案件一般不传唤证人作证(除非法院另有决定),抗辩案件先由司法常务官、评审员或法官主持庭前复核(pre-trial review),旨在开庭前促成和解。
费用受严格限制:根据《2009 年地方法院规则》(Local Court Rules 2009),仅在有限情形下可判给费用(撤诉或驳回、因一方违约导致的延期、动议聆讯、或经审理后判决),且可追回的费用设有上限。这意味着即使胜诉的原告也基本自行承担律师费,因此该庭以自我代理为主。
实务要点:依《民事诉讼法》第 100 条主张的判决前法定利息不计入 2 万澳元上限(Local Court Act s 30(4)),所以不影响案件本身的金额。
(三)地方法院普通庭及更高法院
超过 2 万澳元、不超过 10 万澳元(某些有限情形下为 12 万澳元)的申索归普通庭;超过该数额的归区域法院(District Court)或最高法院;基于按揭的收回房产申索归最高法院。
普通庭全面适用《2005 年民事诉讼法》(Civil Procedure Act 2005 (NSW))和《2005 年统一民事诉讼规则》(UCPR)的完整机制,包括正式证据规则和"败诉方承担费用"的一般原则。这既恢复了不利费用的威慑,也让胜诉方可以追回费用。区域法院的民事管辖权源于《1973 年区域法院法》第 44 条,双方可依第 51 条以合意扩展。
选对管辖法院,事半功倍 | 图源:Pexels
肆/进行诉讼:起诉状、缺席判决与抗辩
诉讼以起诉状启动。送达后,被告有 28 天时间提交抗辩书(UCPR 第 14.3 条)。债务追讨的现实是大多数申索根本无人抗辩:若未提交抗辩书,原告可依 UCPR 第 16 部分(确定金额申索适用第 16.6 条)凭宣誓书申请缺席判决(default judgment),无需开庭。
追 讨 流 程
催款 → 催款函 → 起诉状
→ 缺席判决(无抗辩)/开庭审理(有抗辩)
→ 判决债务 → 强制执行
缺席判决并非不可撼动,法院保留撤销的裁量权(UCPR 第 36.16 条),适用 Evans v Bartlam [1937] AC 473 确立的原则(须有真诚可争辩的抗辩理由,加上对缺席的合理解释)。
利息依《2005 年民事诉讼法》分两个阶段计算:判决前利息依第 100 条(裁量性,自诉因产生时起算),判决后利息依第 101 条(对未付判决金额按法定利率自动计息)。
伍/执行判决
判决产生一个全新的 12 年执行期(《1969 年时效法》第 17 条)。主要执行手段规定在《2005 年民事诉讼法》第 8 部分和 UCPR 第 39 部分:
其一,财务审查通知/命令(examination notice/order,民诉法第 108 条),强制判决债务人披露其财务状况,通常是明智的第一步,因为它告诉你哪种执行工具最有效。
其二,第三债务人扣押令(garnishee order),在钱到达债务人手中之前予以截取:法院可命令代其持有款项的人(例如代收租金的房产中介)、其雇主或其银行处扣款。工资扣押受最低保护额限制(民诉法第 122 条),债务人的周收入不得被扣至法定底线以下。
其三,财产扣押执行令(writ for the levy of property),授权执达官(Sheriff)查封并变卖债务人的动产(乃至不动产)。
其四,押记令(charging order,民诉法第 126 条),可就股票等金融资产设立担保。法院也可命令分期付款,遵守期间其他执行手段中止。
陆/破产与清算途径
(一)个人:破产
若判决债务超过 1 万澳元,可向联邦巡回及家事法院或联邦法院申请使对方破产,但这是一种昂贵而复杂的债务执行方式。程序上:债权人基于终局判决送达《1966 年破产法》(Bankruptcy Act 1966 (Cth))第 41 条下的破产通知(bankruptcy notice);21 天内不履行即构成破产行为(第 40(1)(g) 条),据此可提出债权人呈请(第 43–44 条)。1 万澳元的法定最低额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永久适用。从策略上看这通常是较差的回款工具:债权人在破产财产中只是无担保债权人,且受托人费用优先受偿。
(二)公司:法定催款书与清算
对公司债务人而言,这往往是最有力的杠杆。依《2001 年公司法》(Corporations Act 2001 (Cth))第 459E 条发出的法定催款书(statutory demand)要求公司在 21 天内付款;不履行即产生资不抵债的法律推定(第 459C(2)(a) 条),据此可申请清算(第 459P 条)。要件包括:债务必须已到期应付且超过 4,000 澳元的法定最低额;催款书须采用 509H 表格;除非是判决债务,否则须附核实债务的宣誓书;并须依第 109X 条送达(最低额于 2021 年 7 月 1 日经修订《公司条例》由 2,000 澳元上调至 4,000 澳元)。
公司的反制手段是依第 459G 条申请撤销催款书,这里有两个关键判例。
关于"真实争议"(genuine dispute)理由(第 459H 条),Eyota Pty Ltd v Hanave Pty Ltd (1994) 12 ACSR 785 确立了较低的门槛:公司只需证明存在"需要调查的、貌似有理的主张"(plausible contention requiring investigation),类似于"存在待审的严肃问题"。
而 David Grant & Co Pty Ltd v Westpac Banking Corp (1995) 184 CLR 265 确立第 459G 条的 21 天期限属管辖性期限,不得延长(迟一天即致命)。
对债权人的推论是:法定催款书只适用于无争议的债务。将其作为施压手段用于真有争议的债务属滥用程序,催款书会被撤销,债权人还可能被判承担全额赔偿性费用(indemnity costs)。
催款书还可因以下理由被撤销:抵销主张使净债务低于 4,000 澳元(第 459H(1)(b) 条)、缺陷造成实质不公(第 459J(1)(a) 条),或包括不当目的在内的"其他理由"(第 459J(1)(b) 条)。
柒/结语
以上属一般性法律信息,而非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正确答案永远取决于具体事实。
追讨欠款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:
证据会流失,时效在计算,资产随时可能转移。
关键在于尽早评估、选对路径。
盛晶律师行 · 悉尼办公室
如果您的企业正面临货款拖欠、借款不还、定金难退或合伙纠纷,欢迎联系盛晶律师行(Sun Lawyers)。我们的诉讼团队以中英双语提供服务,可为您初步评估债务的可追性、适用的管辖法院及大致费用,协助您作出符合商业利益的决定。
电话:02 9267 4988 | 邮箱:enquiry@sunlaws.com
悉尼办公室:Suite 703 & 704, 265 Castlereagh Street, Sydney NSW 2000
网站:sunlaws.com.au
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个案请咨询我们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