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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訴訟專欄

競業條款草案來了:
19 萬以下一律無效,寫進合同就違法

上一篇説"法案還沒影子",三天後草案就出來了

9 月 7 日,財政部發布了禁令草案,諮詢 10 月 2 日已截止。
上一篇留下的四個懸念,草案全部給了答案。
開美容店、餐館、中介公司的老闆,員工合同該怎麼改,這一篇説清楚。

手藝跟着人走,客人跟着手藝走 | 圖源:Pexels

壹/草案定了四條硬規則

第一,員工年收入在高收入門檻以下的,把競業條款寫進合同,本身就是違法,不用等到你去執行。門檻 2026-27 年度是 190,100 澳元,按年化全職收入算;臨時工和計件工不看收入,一律算在內。條款作廢,合同其餘部分照舊。罰款每次 60 個罰款單位,嚴重的 600 個,公司乘五。按現在一個單位 364 澳元算,個人最高 2.18 萬到 21.8 萬,公司最高 10.9 萬到 109 萬。拿一條已經失效的條款去威脅或起訴離職員工,另算一筆罰款。

第二,"不得挖同事"的條款,所有員工一律無效,不看收入。"同事"的範圍很寬,承包商、勞務派遣、學徒、志願者都算,離職的前同事也算。

第三,門檻以上的員工才可以寫競業條款,但有三道關,而且這三道關適用於所有離職後限制條款,包括給任何員工寫的"不得帶走客户"。一是隻能為了保護保密信息或客户關係,草案明説"留住員工隊伍"不算正當理由;二是必須合理,不超出必要範圍;三是不能層層備選,比如寫"12 個月內不得去同行,若無效則按 6 個月",寫了整條作廢,法院也不會再幫你縮到合理範圍。

第四,企業之間説好互不挖人、聯手定工資,按同行串通定價一樣的壟斷行為處理,民事罰款加刑事責任。自己單方面決定不挖誰不算,兩家以上商量好的才算。

草案也劃出了不管的範圍:保密條款(除非寬到等於不讓人幹活)、留任獎金、合理的通知期和帶薪花園假期、出售生意時的限制條款、股東協議。

財政部諮詢頁:Reform to non-compete clauses and other restraints,2026 年 9 月 7 日開放、10 月 2 日截止

貳/上一篇的四個懸念,答案

一,現有合同怎麼辦。生效前籤的合同,條款繼續有效,除非合同之後被變更;一變更,舊條款就按新規處理。所以生效後給員工重籤合同、書面調薪,都可能把舊條款帶進新規。

二,門檻以下有沒有例外。基本沒有,只給國防、國安和部分公共部門留了口子。

三,門檻以上怎麼限。可以限,但只限保密信息和客户關係兩項,要合理,不得層疊。

四,"不得帶走客户"和承包商。挖同事的條款全員禁了,上面説過。"不得帶走客户"這類條款,草案沒有單獨禁止,從文本看不分收入都可以保留,前提是確為保護客户關係所必需、而且合理;寫得寬到等於不讓人在同行業幹活的,會被當成競業條款處理。至於像僱員一樣幹活的獨立承包商本身受不受保護,草案裏我們沒有看到明確規定,以最終法案為準。

財政部助理部長 Leigh 與就業部長 Rishworth 2026 年 9 月 7 日聯合新聞稿

叁/什麼時候生效

草案寫的生效日:法案獲御準後的下一個 1 月 1 日、4 月 1 日、7 月 1 日或 10 月 1 日。寫進合同的罰款,生效後再過 6 個月才開始,而且只罰生效後新籤或變更的合同;拿失效條款威脅員工的罰款,生效當天就開始。截至 10 月 12 日,這還是一份諮詢草案,我們沒有查到提交國會的記錄。政府此前的口徑是 2027 年。

還有一條新州老闆要知道:草案規定聯邦法排他規管離職後限制條款,新州《1976 年貿易限制法》允許法院把過寬條款縮到合理範圍的那套做法,對聯邦體系的員工將不再適用。上一篇説的"寫寬一點讓法院縮",以後行不通。

草案第 23E 條:競業條款的定義(財政部公佈的 exposure draft)

肆/老闆現在怎麼做

一,新籤的合同,門檻以下的員工不要再寫競業條款,所有員工都不要寫"不得挖同事"。法案沒生效前寫了不罰,但生效後 6 個月就罰,而且條款本來就大概率無效,寫了只換來一筆罰款風險。

二,把真正管用的條款寫紮實:保密條款寫具體,配方、客户名單、價格表、供應商名單,一樣一樣列;"不得帶走客户"寫窄,限定時間和客户範圍;通知期寫夠。這三樣草案都沒動。

三,現有合同不動就還有效,但別太指望。現行法下競業條款本來就要過"合理"這一關,對美容店、餐館的普通員工,法院很少支持。

四,同行之間説好互不挖人,或者在羣裏商量給多少工資,現在就停。這一條生效後和同行串通定價是一個性質,有刑事責任,而且生效前説好的,生效後繼續照做也算。

如果您是員工:草案不是護身符,現有合同照舊約束您,離職前先看合同再做決定。

留住人的辦法,
從來不是一條不讓人走的條款。
草案只是把這件事寫進了法律。

盛晶律師行 · 悉尼辦公室

本文內容截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,草案內容以財政部公佈的 exposure draft 為準,最終以國會通過的法案為準。如果您是僱主,想趁法案落地前把員工合同裏的限制條款改到既有效又合規;或者您是員工,正被一條競業條款困住去留,歡迎聯繫盛晶律師行(Sun Lawyers),我們以中英雙語提供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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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僅為一般性法律信息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具體個案請諮詢我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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