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法專欄
上法庭之前,必須先調解嗎?
澳洲家事糾紛調解(FDR)與 60I 證書指南
分開已經夠難了,別讓官司變成孩子記住的那部分。
在澳洲,大多數撫養糾紛進法院之前,
法律要求你先認真地談一次。
走出糾紛的路,不一定經過法庭 | 圖源:Pexels
感情走到盡頭,接下來的每一步都同時消耗着情緒和錢包。很多人以為分開的下一站就是法院,其實澳洲家事法的設計恰恰相反:法庭被放在最後一站,能不去就不去。承擔"先談一談"這個功能的機制,就是家事糾紛調解(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,簡稱 FDR)。這篇文章講清楚三件事:什麼時候必須先調解,調解是怎麼進行的,以及哪些情況可以跳過調解直接進法院。
壹/什麼是家事糾紛調解(FDR)
FDR 是由經認證的家事調解員(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,FDRP)主持的結構化調解,主要處理分居後與子女有關的安排:孩子跟誰住、與另一方相處的時間、重大事項由誰決定。部分情況下,它也可以用於財產和經濟問題。
它和打官司最大的不同在於氣質。調解不追問誰對誰錯,而是把雙方拉回同一張桌子,梳理真正的分歧,圍繞孩子的利益尋找可操作的方案。調解員負責推動對話,但不會替你們做決定:最終的安排,由父母自己談出來。
貳/60I 證書:進法院前的門票
依《1975 年家庭法》(Family Law Act 1975 (Cth))第 60I 條,在大多數撫養糾紛中,向法院申請子女養育令(parenting orders)之前,當事人必須真誠地嘗試通過 FDR 解決爭議,並從認證調解員處取得一份 60I 證書。
第 60I(7) 條的效果非常直接:沒有提交 60I 證書,法院不得受理子女養育令申請,除非屬於法定豁免情形。
60I 證 書 的 五 種 情 形
雙方出席,且都作出了真誠努力
雙方出席,但一方或雙方沒有真誠努力
調解員認為案件不適合調解
一方拒絕出席或未出席
調解開始後中止,未能完成
證書本身不評判是非,它只記錄調解發生了什麼。但你拿到的是哪一種證書,法官看得到:一張"沒有真誠努力"或"拒絕出席"的證書,會在之後的程序安排和費用問題上一直跟着你。還要注意時間限制:一般而言,就擬向法院提出的爭議事項,當事人最後一次參加或嘗試參加 FDR,應發生在過去 12 個月內;超過該期限後,通常需要重新嘗試 FDR,才能取得可用於該申請的新證書。
叁/哪些情況可以直接進法院
法律也清楚,不是所有家庭都適合坐上調解桌。以下情形可以援引豁免,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:法院有合理理由認為存在家庭暴力、兒童虐待或相關風險;情況緊急,需要法院立即介入;一方無法有效參與調解(例如喪失行為能力,或客觀上無法參加);涉及違反現有法院命令的部分申請;以及雙方已經達成一致、共同申請同意令的情形。
財產和財務糾紛則適用不同的規則。與大多數 parenting proceedings 不同,提出財產或財務申請通常並不以取得 60I 證書為前提。不過,當事人在訴訟前一般仍須遵守適用的訴前程序(pre-action procedures),包括交換相關資料,並認真考慮通過協商或其他爭議解決方式解決爭議。自 2025 年 6 月 10 日起,《1975 年家庭法》(Family Law Act 1975 (Cth))進一步明確規定了財產及財務案件中的財務披露義務。是否遵守這些義務及訴前程序,也可能影響案件管理和費用裁量。
豁免是留給真正需要的人的出口,不是繞開談判桌的捷徑。是否符合豁免、用不用豁免,都值得在行動前想清楚。
一張桌子,比一個法庭更容易坐下來 | 圖源:Pexels
肆/調解桌上會發生什麼
調解在結構化但不失輕鬆的環境中進行。雙方可以同室對談;如果面對面壓力太大、或存在安全方面的顧慮,也可以分處不同房間,由調解員來回溝通,這種方式稱為"穿梭調解"(shuttle mediation)。
過程中,調解員推動溝通,讓雙方都有機會説出自己的顧慮和優先事項,再圍繞孩子的需要梳理可行的方案。調解員始終不下裁決,也不偏向任何一方。
調解中的談話原則上保密,一般也不能在之後的法庭程序中用作證據(《家庭法》第 10H、10J 條),僅有少數例外,最典型的是涉及兒童安全的信息。這層保護的用意,是讓雙方能放開説話,不必擔心每句話都變成呈堂證供。
談成之後,結果可以寫成育兒計劃(parenting plan),也可以進一步做成同意令(Consent Orders)。兩者分量不同:育兒計劃體現共識,但不具強制執行力;同意令一經法院批准,效力等同於法官作出的命令。哪一種更合適,取決於雙方的信任程度和安排的複雜性。
伍/認真對待調解的三個理由
第一,它實實在在地省錢、省時間,也省關係。與訴訟相比,調解成本更低、週期更短、對抗性更弱,而且結果掌握在自己手裏:法官只能在法律框架內做取捨,父母卻可以設計出真正貼合自家日程和文化習慣的安排。
第二,拒絕或敷衍 FDR,可能產生程序和費用後果。在適用 60I 制度的案件中,如果調解員出具的證書表明一方沒有作出真誠努力,法院在後續程序中可能要求當事人再次參加 FDR,也可能在決定費用問題時將這一因素納入考慮。因此,參加 FDR 不應僅僅被視為完成一個程序步驟。
第三,策略上,調解並不總是正確答案。在存在安全顧慮、或對方有長期不遵守約定記錄的情況下,援引豁免直接進入法院程序,可能才是更合適的選擇。這類判斷個案差異很大,值得在邁出第一步之前獲取專業意見。
談成的安排,落在紙上才算數 | 圖源:Pexels
孩子不會記得誰贏了官司,
只會記得父母怎樣處理了分開這件事。
最好的撫養安排,不是判出來的,是談出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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